陕西省启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 规范人脸信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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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关于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的公告》,明确了备案对象、备案时间、备案方式等。按照《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根据公告,此次备案的适用主体为所在地位于陕西,且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时,公告强调,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为帮助相关主体顺利完成备案,陕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供了专门的咨询服务。所在地为陕西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可在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拨打联系电话或进行咨询,来电时需明确告知主体信息。

  公告对备案所需材料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个人信息处理者基本情况表电子版、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情况备案表电子版、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电子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或影印件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扫描件、经办人身份证件扫描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承诺书扫描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扫描件等。

  在备案方式上,采用线上备案的便捷形式。相关主体可直接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并按照系统首页提供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准备材料、履行备案手续。此外,也可从中国网信网()首页“全国网信政务办事大厅”栏目访问该系统。(陕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供稿)